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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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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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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这一规定确立了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基本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主要有三个方面:
1.办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
2.专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有明确的职权分工。
3.专门机关必须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