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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离职,仲裁]劳动者离职后不领取工资,请求此期间的经济补偿金不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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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离职,仲裁]劳动者离职后不领取工资,请求此期间的经济补偿金不受支持
经济补偿,离职,仲裁,加班费
[经济补偿,离职,仲裁]劳动者离职后不领取工资,请求此期间的经济补偿金不受支持
共同申诉人永某与叶某分别于2003年4月28日、1999年3月1日、入职被诉人某绣花厂处,离职前均任绣花部组长。被诉人与共同申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均为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职务均约定为绣花部组长。其中,永某的补充协议中约定每日工作11小时,每月至少休息一天,可得工资1480元;叶某的补充协议中约定每日工作11小时,每月至少休息一天,可得工资1530元。被诉人实际对共同申诉人实行月薪工资制,永某、叶某每月上班30或29天,每天上班11小时,可得工资分别为1480元、1530元。2008年10月9日,被诉人因共同申诉人工作表现不好,从2008年10月10日起将共同申诉人由绣花部组长调配为看机员。2008年10月29日,共同申诉人以被诉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及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诉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向被诉人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共同申诉人于2008年10月31日离职,离职前2008年9、10月份工资没结清。2007年9月至2008年8月,永某的平均工资为1616.06元,叶某的平均工资为1576.34元。
共同申诉人诉称:永某于2002年3月6日入职,担任绣花部组长;叶某于1999年3月27日入职被诉人处工作,担任绣花部组长。共同申诉人每天工资11小时,每月工作31天,永某月均工资1480元,叶某月均工资1530元。双方已在2007年6月25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分别永某1450元/月。叶某1500元/月,但被诉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2008年10月9日,由于共同申诉人调休没有上班,被诉人随意把申诉人由原组长降为看机员,并声称说申诉人是旷工,会对其工资作相应调整。2008年10月10日,共同申诉人口头要求被诉人恢复职务,及支付加班工资问题,但被诉人不予理睬,后来申诉人只能投诉到管井头劳动服务站,但又没有什么结果。2008年10月29日,申诉人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书面向被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至今未支付工资及相应款项。为此申请劳动仲裁,恳请仲裁庭依法裁决:一、被诉人支付申诉人永某:1、2006年10月1日至2008年10月30日的加班费24000元及50%的经济补偿金12100元;2、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8880元及50%的经济补偿金4440元;3、2008年9月1日至2008年10月30日的工资7761元及25%的拖欠工资额外补偿金1940元。(详细案件内容,www.xls.net.cn ,东莞熊律师,18807691538)
共同申诉人永某与叶某分别于2003年4月28日、1999年3月1日、入职被诉人某绣花厂处,离职前均任绣花部组长。被诉人与共同申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均为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职务均约定为绣花部组长。其中,永某的补充协议中约定每日工作11小时,每月至少休息一天,可得工资1480元;叶某的补充协议中约定每日工作11小时,每月至少休息一天,可得工资1530元。被诉人实际对共同申诉人实行月薪工资制,永某、叶某每月上班30或29天,每天上班11小时,可得工资分别为1480元、1530元。2008年10月9日,被诉人因共同申诉人工作表现不好,从2008年10月10日起将共同申诉人由绣花部组长调配为看机员。2008年10月29日,共同申诉人以被诉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及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诉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向被诉人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共同申诉人于2008年10月31日离职,离职前2008年9、10月份工资没结清。2007年9月至2008年8月,永某的平均工资为1616.06元,叶某的平均工资为1576.34元。
共同申诉人诉称:永某于2002年3月6日入职,担任绣花部组长;叶某于1999年3月27日入职被诉人处工作,担任绣花部组长。共同申诉人每天工资11小时,每月工作31天,永某月均工资1480元,叶某月均工资1530元。双方已在2007年6月25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分别永某1450元/月。叶某1500元/月,但被诉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2008年10月9日,由于共同申诉人调休没有上班,被诉人随意把申诉人由原组长降为看机员,并声称说申诉人是旷工,会对其工资作相应调整。2008年10月10日,共同申诉人口头要求被诉人恢复职务,及支付加班工资问题,但被诉人不予理睬,后来申诉人只能投诉到管井头劳动服务站,但又没有什么结果。2008年10月29日,申诉人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书面向被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至今未支付工资及相应款项。为此申请劳动仲裁,恳请仲裁庭依法裁决:一、被诉人支付申诉人永某:1、2006年10月1日至2008年10月30日的加班费24000元及50%的经济补偿金12100元;2、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8880元及50%的经济补偿金4440元;3、2008年9月1日至2008年10月30日的工资7761元及25%的拖欠工资额外补偿金1940元。(详细案件内容,www.xls.net.cn ,东莞熊律师,1880769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