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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仲裁,双倍工资,经济补偿]在处罚单上签字的行为视为劳动者确认违规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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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仲裁,双倍工资,经济补偿]在处罚单上签字的行为视为劳动者确认违规的事实
违规,仲裁,双倍工资,经济补偿
[违规,仲裁,双倍工资,经济补偿]在处罚单上签字的行为视为劳动者确认违规的事实
周某向东莞劳动仲裁委员会横沥分庭申诉称:申诉人于1997年10月5日入职被诉人单位任保安至今,月薪包括全勤奖在内为860元,11年来,申诉人敬业敬职,工作勤恳,从未出现失误而发生一起意外事故,但被诉人确未发一分加班费。2008年10月18日,被诉人捏造事实,无中生有地对申诉人作出“写公开道歉信并开除处理”的决定,后双方就离厂前的各项补助、补偿未达成一致。为了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诉至贵庭,请求依法裁决,请求事项:1、依法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加班费43392。96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10848.24元。2、待通知金2668.04元;经济补偿金29348.24元。3、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被诉单位委托熊仁武律师代理出庭应诉,庭审中熊仁武律师答辩称:1、申诉书部分事实不符合客观事实,申诉人的入职时间为2007年10月16日,答辩人于2006年9月20日开办,从来没有更改过企业名称,申诉人之前所工作的单位与被诉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两者生产经营的产品亦完全不一样。2、答辩工厂门卫共安排三位保安值班,三位保安轮流倒班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考虑到上零点班的可以关门睡觉,因此双方约定周六、周日加班不再支付加班工资。申诉人申诉要求加班费违背了与答辩人的约定,退一步说,即使要计算加班费也只能按照东莞最低工资(690元、770元)为基数,计算申诉人周六、周日加班8小时的加班费。3、申诉人思想品德败坏,深夜进入女职工宿舍调戏妇女,且经教育还不承认错误,受到村治安队的处罚。其行为亦违反了答辩人的厂规厂纪,依据厂规第六条的规定,答辩人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第之规定,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4、申诉人与答辩人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4月16日到期,合同到期前答辩人有意与申诉人续签劳动合同,曾书面通知申诉人续签劳动合同,但申诉人拒绝与答辩人续约,也不想离开答辩人工厂。因此,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申诉人一方,现申诉人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对答辩人不公平。再则,申诉人于2007年10月16日入职被诉人处,入职时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7年10月16日至2008年4月16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的规定。(详细案件内容,www.xls.net.cn ,东莞熊律师,1880769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