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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实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细则》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实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私有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区,郊区、县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工矿区和工业点范围内的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第三条 城市私有房屋,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房管机关”)依照本细则管理。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占、毁坏城市私有房屋。
  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所有权,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有权将房屋出,卖、出租、交换或赠与他人。房屋所有人的合法继承人对房屋有继承权。


第六条 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或拆除城市私有房屋时,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房屋所有人合理的补偿,并对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
  被征用、拆除的房屋所有人及使用人,应服从国家建设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



第二章 所有权登记

第七条 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必须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产所有证。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变更登记手续。
  房屋所有人登记的姓名,须与户口簿的姓名一致,不得以别名、化名或他人名义登记。
  房屋所有人不在本市的,可委托代理人,持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代为办理登记。
  数人共有的房屋,应明确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由共有人共同确定持证人,并具书面协议,向房管机关备案存查。
  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或变更时,应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八条 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新建的房屋,须提交建筑管理部门发给的建筑施工执照、建筑图纸,并交验土地使用证。翻建、扩建的房屋除提交上述证件外,还须提交原房产所有证。
  (二)买卖的房屋,须提交原房产所有证、土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