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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 婚姻继承律师 离婚诉讼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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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89>民他字第25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民他字第7号关于舒永基诉舒祥鸿房屋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原告舒永基和被告舒祥鸿在舒承莘、舒承茂和舒承藩早年夭折后,分别由于他人主持“过继”给死者为嗣子,这都属于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据此,我们同意你院报告中的第一种意见,即按照我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和一贯政策,原告舒永基、被告舒祥鸿均非合法继承人,对所讼争的房屋都没有继承权。讼争房产既在1951年土改时确权为程月华所有,程死后,如其确无法定继承人,其遗产即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上述意见,供你院参考。



附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舒永基诉舒祥鸿房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舒永基(在台)诉舒祥鸿房产纠纷案,宣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终结,在报送我院审查法律文书时发现该案政策性较强,涉及土改、私房改造、继承、对台等有关政策法律,且在讨论中我们意见也不一致,特报告请示。
  原告:舒永基,男,66岁,汉族,本省绩溪县人,现住台湾省台北县中和市忠孝街37巷56号。
  被告:舒祥鸿,男,63岁,汉族,本省绩溪县人,清洁工人,住绩溪县华阳镇舒家巷25号,系原告堂弟。
  座落绩溪县华阳镇舒家巷13、15号两幢楼房,原系舒正遇(早死)与两子舒樟福(1919年死)、舒柏芳(1924年死)所建(全家均经商于浙江省武义县)。舒樟福与妻胡龙珠(1932年死)生有一子三女(均死),子舒承藩17岁死后,其母曾要被告舒祥鸿(当时7岁)“一子兼祧”,过继给承藩为子<后于48年1月补立过继文书,被国民党保安队抄家丢失,现有亲戚葛淑葵(被告婶母)、胡芙蓉(称胡龙珠为姑婆)、章基文等人证明>。舒柏芳与妻程月华生有两子一女(均死),子舒承莘、舒承茂均幼年夭折,1948年1月在程月华主持下,经亲戚房族将舒永基(47年被抽壮丁当兵,解放前夕去台,现在台有妻及两子一女)过继给承莘、承茂为子(现有《继书》及未死的亲族舒辅汉、舒祥鸿证明)。1951年土改时,两幢楼房均登记在程月华名下(未分过家),程因生活无来源(解放前依赖经商),除留下13号楼房中两间住房与佣人程富娥(系沾亲的孤寡老人来此陪伴)分住外,其余住房连同15号全幢楼房均出租收取租金为生。1958